宁夏科技资源与产权交易所交易收费办法
宁夏科技资源与产权交易所交易收费办法
为规范服务价格行为,维护市场价格秩序,根据《宁夏回族自治区服务价格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参照同行业的收费标准,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一、本办法所称产权交易服务费是指按照《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操作规则》的规定,宁夏科技资源与产权交易所为转、受让方提供项目审核登记、项目推介、洽谈撮合、受让登记、交易组织、资金结算等交易服务向交易双方收取的服务费用;竞价服务费是指通过竞价方式(包括网络竞价、动态报价、竞争性谈判、拍卖、招投标等)成交的项目,交易双方应支付的服务费用;咨询服务费是指为委托方提供改制重组、破产清算、财务顾问、法律咨询等服务,应收取的服务费用。
二、收费项目及标准:
(一)项目推广服务费,指交易所进行项目信息宣传推广的服务。收费标准如下:
挂牌金额(万元) |
收费标准 |
10(含)以下 |
免费 |
10—100(含100)部分 |
2000元/宗 |
100以上 |
3000元/宗 |
(二)交易服务费,指交易所为交易双方提供项目审核登记、项目推介、洽谈撮合、受让登记、交易组织、资金结算等交易服务所收取的服务费,交易服务费按照差额累进计价率标准向交易双方分别收取。
(1)产权转让、企业增资类项目基础交易服务费收费标准如下:
交易成交金额(万元) |
收费标准(转让方、融资方) |
收费标准(受让方、投资方) |
500以下(含500)部分 |
1% |
2% |
500—2000(含2000)部分 |
0.8% |
1.6% |
2000—5000(含5000)部分 |
0.6% |
1.2% |
5000—20000(含20000)部分 |
0.4% |
0.8% |
20000—50000 (含50000)部分 |
0.3% |
0.6% |
50000以上部分 |
0.2% |
0.4% |
1、服务费以项目的成交价为计价金额; 2、股权转让、增资项目单笔单向服务费不低于10000元人民币。 |
产权转让、企业增资类项目以竞价方式成交的:转让方(融资方)按照“基础交易服务费+增值收费(增值额的20%)”的方式支付交易服务费,其中增值额是指成交价与评估值的差额;受让方(投资方)按照成交金额的5%支付交易服务费。
(2)实物资产交易类项目基础交易服务费收费标准如下:
交易成交金额(万元) |
收费标准(转让方) |
500以下(含500)部分 |
2.5% |
500—1000(含1000)部分 |
2% |
1000—5000(含5000)部分 |
1.5% |
5000—10000(含10000)部分 |
1% |
10000以上部分 |
0.5% |
服务费以项目的成交价为计价金额。 |
实物资产交易类项目转、受双方单笔单向服务费不低于500元人民币。
资产交易项目以竞价方式成交的:转让方按照“基础收费(不超过评估值的3.5%)+增值收费(增值额的10%~30%)”的方式支付交易服务费,其中增值额是指成交价与评估值的差额。车辆、设备、废旧物资交易项目收费按照成交金额的5%支付交易服务费。
受让方按照成交金额的5%支付交易服务费。
(三)租赁项目(承包项目)整体收费为首年平均月租金(承包费),支付方式以项目公告为准。
(四)涉诉资产项目服务费,按照法院司法拍卖有关规定收取。
(五)咨询服务费,指交易所接受委托人委托提供投融资咨询、方案设计、可行性研究论证、尽职调查、商务谈判、金融服务等服务收取的服务费,咨询服务费由交易所与委托方协商约定。
三、本办法由宁夏科技资源与产权交易所负责解释。
四、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