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科技资源与产权交易所国有产权交易竞价转让办法
宁夏科技资源与产权交易所
国有产权交易竞价转让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在宁夏科技资源与产权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进行的产权交易竞价转让行为,根据《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宁夏科技资源与产权交易所国有产权交易规则》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交易所进行的国有产权交易活动。其他产权交易活动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竞价转让,是指挂牌期满产生两个及以上意向受让方时,采取网络竞价方式确定受让方的行为。
第四条 产权交易竞价转让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五条 转让方可以在挂牌前事先确定竞价转让方式。事先没有确定的,交易所原则上在挂牌期满并完成受让资格审查后五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协商确定竞价转让的具体方式。
第六条 意向受让方已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在进入竞价程序后转为竞价保证金,不足部分应在规定时间内补足。
第七条 采取网络竞价方式转让产权,应按照《宁夏科技资源与产权交易所网络竞价交易规则》组织实施。
第八条 涉及有限责任公司或中外合资经营企业股权转让,未放弃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股东应按照转让方确定的行使优先购买权方式行使权利。
第九条 意向受让方确定为受让方的,应在五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
第十条 本办法由交易所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